吊運草簾意外墜落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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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受雇為他人建房時,被“從天而降”的一捆草簾砸致骨折,事發(fā)后得知“肇事”草簾是在吊車吊運過程中意外墜落的,受傷男子為此起訴吊車車主賠償損失,車主卻將責任推給房主。日前,薊縣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車主賠償傷者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7.5萬余元。
2011年年底,本市薊縣農民薛某受雇在本縣某村村民李某房屋建設工程中從事勞務工作。其間,李某租賃方某的吊車在施工現(xiàn)場從事吊運工作。一日施工時,薛某在二樓房頂上捆扎鋼筋,方某的吊車正在吊運草簾,不想草簾意外墜落,將正在工作的薛某砸倒,后經同在房頂工作的其他勞務人員施救,薛某被送往醫(yī)院診治。經診斷,薛某傷情為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側腘靜脈血栓,薛某為此施行了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先后花去醫(yī)療費6.8萬余元。事發(fā)后,方某給付薛某現(xiàn)金3萬元。薛某認為這筆款項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為此起訴要求方某除已經支付的3萬元外,再給付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計13萬余元,并請求法院保留其評殘及繼續(xù)治療費用的訴權。
被告方某對薛某的訴求并不認可,其辯稱,物件致人損害責任應由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方某不是草簾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不應承擔責任。而且捆扎草簾系房主李某所為,因捆扎不牢脫落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不同意薛某訴求。
根據(jù)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方某雇用的司機駕駛吊車從事的是職務行為,該草簾在事發(fā)時是由吊車司機管理,并在其管理期間發(fā)生事故,其后果應由方某承擔。方某主張草簾系房主捆扎不牢而脫落,沒有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原告因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被告方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關于誤工問題,原告沒有證據(jù)證實其出院后尚有誤工,且原告尚需二次手術及評定傷殘,此次賠償中誤工期限暫定為住院期間即27天,如仍有實際誤工損失,可待再次訴訟時一并解決。被告方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給付原告3萬元現(xiàn)金,方某雖然否認是為原告治療所用,但雙方沒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可以認定該款是為此次事故支付的現(xiàn)金,應從原告的實際損失中扣除。原告請求法院保留評殘及繼續(xù)治療費用的訴權,予以準許,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處理。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7.5萬余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3萬元,再給付原告4.5萬余元。